1237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
因非屬財物之買受,受讓機關不得向讓與機關申請現場查看瞭解受
讓之堪用財物現況。
第100條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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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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