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9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之主席為:
(A)總統
(B)司法院院長
(C)大法官中年齡最長者
(D)擔任大法官年資最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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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845), C(48), D(189), E(0) #780904
統計: A(2), B(845), C(48), D(189), E(0) #780904
詳解 (共 3 筆)
#2551367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16 條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不能主持時,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由值月大法官召集,並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席。
第 20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補充】
大法官會議 → 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
憲法法庭 →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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