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何者「不」得予變賣?
(A)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B)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C)扣留期間逾一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D)經通知三個月內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 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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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 B(100), C(850), D(65), E(0) #313188
統計: A(191), B(100), C(850), D(65), E(0) #313188
詳解 (共 2 筆)
#857555
| 第 23 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 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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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7422
C 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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