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4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 機關受讓之財物依規定必須辦理過戶登記者,出讓機關應將有關憑 證及文件交付受讓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第100條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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