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行政執行法規定之拘提管收,係由下列何機關提出聲請?
(A)警察機關
(B)原處分機關
(C)行政執行處
(D)該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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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70), C(461), D(106), E(0) #313447

詳解 (共 3 筆)

#2497041
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義務人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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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809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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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3638
第 17 條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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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14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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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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