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8下列哪些員額未於現行憲法中,明文加以規定?
(A)監察委員總額
(B)考試委員總額
(C)司法院大法官總額
(D)立法委員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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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 B(1202), C(155), D(187), E(0) #780933

詳解 (共 6 筆)

#2656763

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第1項: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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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2763

憲法增修條文 第6條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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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0290
憲法不考(試)人數憲法沒有(隱私)
(共 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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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7275

考試院組織法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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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2805
依照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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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5160

憲法增修條文 第6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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