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以下何種公司型態非以登記之「資本總額」認定其「實收資本
額」?
(A)無限公司。
(B)兩合公司。
(C)有限公司。
(D)股份有
限公司。
第36條
統計: A(6), B(5), C(1), D(170), E(0) #1920521
詳解 (共 1 筆)
經濟部101年8月8日經商字第10102101300號函
法規名稱:公司法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華總一經字第一0七000八三二九一號
發布日期:107年8月1日
(章程必要記載事項)
第116條兩合公司之章程,除記載第四十一條所列各款事項外,並應記明各股東之責任為無限或有限。
函釋內容:
△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之資本為資本總額,無實收資本額之登記項目(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修法,原公司法第156條第2項已移至該條第4項)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訂之股份總數,依公司法第156條第2項之規定,得分次發行。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有「資本總額」(股份總數X每股金額)及「實收資本額」(已發行股份總數X每股金額)之區分。惟「有限公司」依同法第100條規定:「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準此,有限公司登記之「資本總額」係各股東全部已繳足之出資額總合,並無「實收資本額」之登記事項。
二、另依公司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及同法第116條之規定,資本總額為「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章程必要記載事項。又「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公司法並無股東之出資額得分次繳納之規定,爰「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亦如「有限公司」僅有「資本總額」之登記,並無「實收資本額」之登記事項。
三、至於來函所詢:「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公司登記資料僅股份有限公司方有實收資本額之項目,而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則僅有資本總額之項目,因此是否可以資本總額視為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之實收資本額?」,事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主管法令之釋示,建請洽詢該會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