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 依公司法規定,如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其融資金額最多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若干百分比?
(A)百分之五十
(B)百分之四十
(C)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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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6), C(3), D(0), E(0) #298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