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下列何者為經內政部公告查禁之刀械?
(A)蝴蝶刀
(B)鴛鴦刀
(C)藍波刀
(D)彈簧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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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 B(640), C(176), D(115), E(0) #314403
統計: A(223), B(640), C(176), D(115), E(0) #314403
詳解 (共 3 筆)
#273384
第四條(槍砲、彈藥、刀械之意義)【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一款~§8
|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
| 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
|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
|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
|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
|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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