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
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有關此一條文之解釋,下列何者 錯誤?
(A)該條規定為國家賠償法之補充規定,關於國家賠償的要件自應優先適用國家賠償法
(B)該規定文義既未明示以登記人員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原則上自應由地政機關就登記不實之結果,負無過失之賠償責任
(C)除非該地政機關能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否則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該不實登記是否因受害人以外之第三人行為所致,皆不影響該條規定之適用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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