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27713
年份:114年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13曾經在我國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之外國人,內政部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之期間:
(A)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1年,並不得逾3年
(B)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1年,並不得逾7年
(C)自其處分確定之翌日起算至少為1年,並不得逾3年
(D)自其處分確定之翌日起算至少為1年,並不得逾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