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有關保險法火災保險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B)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 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C)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 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D)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1 個月後加 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 3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 之最低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