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關於居間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為他人媒介婚姻而收取酬勞,並不構成不當得利
(B)當事人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居間人為保障相對人之權益,仍須確實告知
(C)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D)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不得為當事人為給付或受領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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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643), C(133), D(218), E(0) #1608707
統計: A(131), B(643), C(133), D(218), E(0) #1608707
詳解 (共 6 筆)
#2834114
A
民法第573條
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B
民法第575條
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
不告知之義務。
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
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C
民法第570條
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D
民法第574條
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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