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關於居間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為他人媒介婚姻而收取酬勞,並不構成不當得利
(B)當事人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居間人為保障相對人之權益,仍須確實告知
(C)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D)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不得為當事人為給付或受領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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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643), C(133), D(218), E(0) #1608707

詳解 (共 6 筆)

#2834114

 

A

民法第573

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請求權。。

 

B

民法第575

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

不告知之義務。

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

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C

民法第570

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D

民法第574

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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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8187
(A)第573條(婚姻居間之報酬無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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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4條(居間人無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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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575條 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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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1580
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不告知之義務。
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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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當事人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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