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關於條件的敘述,何者正確?
(A)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始生效力
(B)有些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
(C)民法關於條件之規定為強行法,當事人不得另為與規定不同的特約
(D)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未成就以前,當事人得各憑本事,以任何手段使其條件成就,或阻其條件成就
統計: A(204), B(1188), C(81), D(29), E(0) #189516
詳解 (共 10 筆)
A.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B. 1. 身分行為:為維護公序良俗,學說通說以結婚、離婚、收養、認領等身份行為不得附條件。
2. 單獨行為:關於解除、撤銷、承認等形成權之行使,應盡速為之,否則有害於相對人之利益,故不得附條件。
C. 民法=任意法,當事人得另為與規定不同的特約。
D. 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未成就以前,當事人不得各憑本事,以任何手段使其條件成就,或阻其條件成就。
依民法§101:「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使條件之成就者,視條件不成就。」
ex.
1. 甲與乙約定,如乙能追到丙並與之結婚,則甲將送乙房屋乙棟.>附條件贈與契約
經乙之努力,乙丙間感情進展迅速,將論及婚嫁.
甲見之,為免屆時將如約贈送乙房屋乙棟(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
即散佈不實消息毀損乙之名譽企圖使乙丙分手(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
2. 甲與乙約定,如乙能追到丙並與之結婚,則甲將送乙房屋乙棟(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
乙因而與丙通謀,企圖以假結婚換取甲之房屋乙棟(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
2、任意法之意義:因法律規定之內容未關係到「公益」,可以依當事人之意思,任意予以排除適用之法律,稱為任意法。如民法、商事法等。
停止 發效
解除 失效
A-失其效力
C-得
D-不可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法律行為原則上皆得附條件,惟法律上及學說上基於某些理由,認為下列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
1. 身分行為:為維護公序良俗,學說通說以結婚、離婚、收養、認領等身份行為不得附條件。
2. 單獨行為:關於解除、撤銷、承認等形成權之行使,應盡速為之,否則有害於相對人之利益,故不得附條件。民法335條第二項即規定︰「抵銷之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惟有學者認為,條件之附加經過相對人同意或由其決之,則無生有害相對人利益之疑慮,從而應允許該單獨行為附加條件。又不許附條件之法律行為,如附以條件時,不能一概認為法律行為全部無效,應視行為之性質,參酌民法111條之規定訂其效力,併與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