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的招標方式,稱之為:
(A)選擇性招標
(B)限制性招標
(C)統包性招標
(D)績效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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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8), B(1938), C(53), D(12), E(0) #492674

詳解 (共 6 筆)

#740474
政府採購法第18條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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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960
不公告就是限制了其他廠商參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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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3532
補充行政法政府採購法第74條規定:「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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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836
不經公告就是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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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554
我覺得邀請也有選擇的意思在...當然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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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675
請問conniewin ,為什麼不經公告就是限制性,不懂耶!無法理解,可以說明一下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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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742039
未解鎖
政府採購 分為 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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