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以下何種行為違反著作權法?
(A)中央機關依法令所舉辦之考試,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
(B)政府機關或公司行號非以營利為目的,僅係協助員工放鬆心情,在午餐時間,未經原著作人同意,播放其音樂作品
(C)甲在公共圖書館為小朋友朗讀兒童讀物
(D)某行政機關為編製機關內部員工訓練教材,合理引用他人之公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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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3), B(5235), C(67), D(436), E(0) #184170
統計: A(613), B(5235), C(67), D(436), E(0) #184170
詳解 (共 10 筆)
#462759
著作權法第55條的"活動中"是指必須是「特定活動」:所舉辦者如係經常性活動,於此類活動中利用著作者,即不符合本條所定之合理使用要件,例如:
1、以個人購買的CD音樂,於辦公場所午休或下班時段對公司員工播放,因屬經常性之使用,不符合本條「合理使用」之情形。
2、機關、團體或社區提供電腦伴唱機,供員工或所屬社區成員點歌演唱,均屬經常性的利用活動,不符本「特定活動」之要件。
3、學校於午休時間或課間播放音樂,亦屬經常性播放情形,不符合本條規定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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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628
請問~選項B要怎麼改才不違反著作權法?
| 第 55 條 |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 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 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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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720
《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作者:章忠信
關於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的認定,乃指無任何直接或間接的營利,目的之利用不僅應視利用目的是否在經濟上利益可以立即實現的,還應看是不是屬於經濟上利益可能轉換為無形或延後發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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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301
可是這樣好怪,平常都能在餐廳聽到音樂,這樣不就也違反了著作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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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749
原題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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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036
看看著作權法50條: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換句話說,公家機關所發表的著作 其著作財產權受到限制
然公家機關用別人已發表的著作,雖為非營利之目的,但非51條個人或家庭用之情形,亦非55條之非營利表演之特定非經常之活動,因午餐放音樂為經常性活動
所以說,若今天公家機關不定期在慈善團體公開義演或視播送別人的影音著作,且不給表演人報酬即算55條之情形,BUT無論有無營利 車馬費必須要給的 請問車馬費算不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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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760
回5f:心好,人也漂亮,謝謝大大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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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696
請問這是原考選部的題目還是已經人為修正過的題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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