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你轄區內有堂兄弟甲乙因相處不睦,衍生乙毆傷甲涉及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案,你受理偵辦
本案,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A)堂兄弟非屬家庭成員關係,不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
(B)甲表示暫不提告,免製作證人筆錄,但應提醒其告訴時效
(C)甲對乙提吿復撤回傷害吿訴,案件應移送檢察官核辦
(D)甲對乙提吿,為減輕訟累,可協助甲乙 2 人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案件免移送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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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565), C(1604), D(232), E(0) #2781084
統計: A(124), B(565), C(1604), D(232), E(0) #2781084
詳解 (共 7 筆)
#5445380
(A)《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B)《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1點第10款
告訴乃論案件經告訴權人表明暫不提告時,應載明於相關文書內,並得提醒其注意證據蒐集及保存與告訴時效。
(C)《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4點
受理告訴乃論案件後,遇被害人死亡、無得為告訴之人、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或撤回告訴等情形之一者,均應移送檢察官核辦。
(D)《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3點
受理告訴乃論案件後,為減輕人民訟累,得協助民眾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前項案件經送鄉(鎮、市、區)調解委員調解後,應移送檢察官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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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3409
好奇的問一下 為甚麼不能依照犯罪偵查手冊第198點函送呢?
警察機關偵查刑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函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
告訴乃論案件,經撤回告訴,或尚未調查完竣,而告訴權人已向檢察官告訴。
是因為198點規定是得然後14點是應嗎? 麻煩大大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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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6839
告訴乃論案件撤回告訴,全案不是應該函送地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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