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及地方自治之監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涉及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爭議,是大法官得以解釋之事項
(B)地方自治團體處理自治事項,中央僅能為適法性監督
(C)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中央得為適法性與合目的性監督
(D)地方自治事項如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上級監督機關即不得撤銷或變更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合法性之判斷
統計: A(1822), B(987), C(782), D(4473), E(0) #2396847
詳解 (共 10 筆)
(D)地方自治事項如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上級監督機關即不得撤銷或變更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合法性之判斷 .
釋字553解釋文
本件既屬地方自治事項又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上級監督機關為適法性監督之際,固應尊重該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合法性之判斷,但如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
補充:
(A) 權限劃分、法規牴觸上層法疑慮→均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後者(法規牴觸疑慮)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D)釋字553
本件既屬地方自治事項又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上級監督機關為適法性監督之際,固應尊重該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合法性之判斷,但如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
釋字553
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其中所謂特殊事故,在概念上無從以固定之事故項目加以涵蓋,而係泛指不能預見之非尋常事故,致不克按法定日期改選或補選,或如期辦理有事實足認將造成不正確之結果或發生立即嚴重之後果或將產生與實現地方自治之合理及必要之行政目的不符等情形者而言。又特殊事故不以影響及於全國或某一縣市全部轄區為限,即僅於特定選區存在之特殊事故如符合比例原則之考量時,亦屬之。上開法條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即係賦予該管行政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蓋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其自治事項與承中央主管機關之命辦理委辦事項不同,前者中央之監督僅能就適法性為之(B),其情形與行政訴訟中之法院行使審查權相似(參照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後者除適法性之外,亦得就行政作業之合目的性等實施全面監督(C)。(D) 本件既屬地方自治事項又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上級監督機關為適法性監督之際,固應尊重該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合法性之判斷,但如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
上級監督機關原則上應該尊重地方自治團體的合法性判斷,但如果已經到濫用或違法的程度,
上級監督機關得撤銷或變更地方自治事項。
又是個~斷章取義的題目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固應尊重該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合法性之判斷
D 選項 又沒有敘述"濫用及違法",上級怎麼可以撤銷??? 莫名其妙的答案???
地方自治團體都已經合法性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該當撤銷???
例外>>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
考官如果要考例外(但書),法律要件也要成立呀....文字敘述中沒有要件,如何成立?
違反適法性、該當性、法明確性....要考生自己腦補,
法律不是這樣唸的吧! 又不是歷史能自己腦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