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外國人得不暫予收容之情形?
(A)懷胎 3 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 2 個月
(B)未滿 12 歲之兒童
(C)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D)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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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4), B(96), C(72), D(326), E(0) #1022928
統計: A(2344), B(96), C(72), D(326), E(0) #1022928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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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1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 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四、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五、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六、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不暫予收容,或依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一項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收容替代處分,並得通報相關立案社福機構提供社會福利、醫療資源以及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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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8786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8-1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
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A)
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B)
四、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五、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C)
六、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D)
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不暫予收容,或依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一項廢
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收容替代處分,並
得通報相關立案社福機構提供社會福利、醫療資源以及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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