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禁止性別歧視之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若於勞動契約中規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之情形時,即應行離職,則該約定雖為無效,然該勞動契 約之終止依然具有效力
(B)雇主對求職者之招募、甄試與分發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且無任何例外
(C)雇主對於受僱者之退休及資遣,雖不可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然可因其性傾向而加以解僱,此為契約自 由原則
(D)雇主對於受僱者薪資之給付,雖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然可基於年資或績效之理由,給予不同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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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227), C(32), D(1031), E(0) #3705448

詳解 (共 5 筆)

#7220905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禁止性別歧視之敘述,何者正確?
(A) 雇主若於勞動契約中規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之情形時,即應行離職,則該約定雖為無效,然該勞動契約之終止依然具有效力❌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第 3 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3. 因此,不只約定無效,解僱(終止契約)的行為也是無效的。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

1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2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3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B) 雇主對求職者之招募、甄試與分發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且無任何例外❌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7 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2. 這表示法律允許因「工作性質」的特殊需求(例如:女湯服務員、男性角色演員)而有例外,並非「無任何例外」。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7 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C) 雇主對於受僱者之退休及資遣,雖不可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然可因其性傾向而加以解僱,此為契約自由原則❌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2. 因此,因性傾向而解僱員工是違法的,不能主張契約自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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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雇主對於受僱者薪資之給付,雖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然可基於年資或績效之理由,給予不同之薪資✔️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0 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2. 因此,基於年資或績效給予不同薪資是合法的。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0 條

1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2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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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雇主對於受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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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8119
(A) 雇主若於勞動契約中規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之情形時,即應行離職,則該約定雖為無效,然該勞動契約之終止依然具有效力
<性別平等工作法11條>
1.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2.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3.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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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雇主對求職者之招募、甄試與分發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且無任何例外
<性別平等工作法7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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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雇主對於受僱者之退休及資遣,雖不可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然可因其性傾向而加以解僱,此為契約自由原則
<性別平等工作法11條>
1.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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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雇主對於受僱者薪資之給付,雖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然可基於年資或績效之理由,給予不同之薪資
<性別平等工作法10條>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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