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立法院之職權?
(A)行使考試委員及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之同意權
(B)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C)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D)提出領土變更案
統計: A(3652), B(535), C(691), D(398), E(0) #2032670
詳解 (共 8 筆)
考選部及銓敘部部長都是由考試院院長提名,總統同意(兩者皆為考試院底下組織)
不是行政院長 不是行政院長 不是行政院長 不屬於行政院
(A)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九十三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試題-憲法
75.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之任命,依目前實務運作,由何人任命之?
(A)行政院院長
(B)考試院院長
(C)考試院考試委員共同為之
(D)總統
(B)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C)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D)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考選部部長及銓敘部部長(兩者皆為考試院底下組織)→由考試院院長提名,總統同意
法無明文,現行實務由考試院院長及總統協商後,由「總統」任命之(選項A)
(感謝下面摩友qo41591204及簡簡意見,已修正)
憲法增修條文 第4條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選項C)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選項D),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選項B),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回應6F 忘記背後,努力面前
關於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我有看到摩友Chia-chiao Ch 在另外一題的最佳解,寫說:法無明文,現行實務由考試院院長及總統協商後,由「總統」任命之
所以應該和行政院院長無關(???
畢竟要五權分立,考試院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長提請總覺得怪怪的
我覺得憲56的各部會首長應該只有指行政院的各部會首長
因為憲56屬於憲法"第五章 行政"底下
所以我前面才說看不懂3F、4F的解釋
那一題的連結:https://yamol.tw/tfulltext-%E8%80%83%E8%A9%A6%E9%99%A2%E8%80%83%E9%81%B8%E9%83%A8%E9%83%A8%E9%95%B7%E7%94%B1%E8%AA%B0%E9%80%95%E8%A1%8C%E4%BB%BB%E5%91%BD.htm
上面連結的這題17F的整理我覺得很棒,17F的整理中也有寫到,其餘各院的部會首長是各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上面3F、4F的解釋看不太懂耶,A選項的考試委員、考選部、銓敘部不是都是考試院的嗎?和行政院長???
考試委員-->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考選部部長-->考選部組織法第 12 條:考選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銓敘部部長-->銓敘部組織法第 10 條:銓敘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總統府網頁也可以看到~

- 立法權: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
- 人事同意權:對總統提名之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首長及相關人員行使同意權。
- 對行政院的監督:
- 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倒閣權)。
- 對行政院移請覆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進行決議。
-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 憲法修正與領土變更: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
- 彈劾與罷免: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或罷免案。
- 調查權:得行使調查權,要求政府機關提供資料或人員備詢。
- 國家重大事項:議決戒嚴、大赦、媾和、宣戰及其他重要事項。
- 審計權:審核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決算。
- 覆議案:行政院若認為立法院決議窒礙難行,可經總統核可後移請覆議,立法院須維持原案或作成決議。
- 不信任案:立委可連署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若通過,行政院長需辭職或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 聽證與詢問:委員會可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或舉行聽證會。
- 黨團協商:爭議法案或涉及黨團意見的法案,經協商後可加速立法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