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A)公立學校對所屬違反教師法之教師所為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決定
(B)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專任教師所為之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
(C)中央健康保險署對與其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事服務機構所為之停止特約行為
(D)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備,而主管機關不同意報備之行為
統計: A(182), B(324), C(573), D(3817), E(0) #2396972
詳解 (共 10 筆)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或第26條第1項、第53條、第55條第1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第3點、第4點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其同意報備(發給同意報備證明)或不同意報備之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
決 議: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成立,係經由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所定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之出席、同意而決議之內容,非依主管機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使之發生法律上效力;主管機關之同意備查,僅係對管理委員會檢送之成立資料作形式審查後,所為知悉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事項之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D)同理,主管機關所為否准報備之通知,對於所報備事項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仍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至於請求准予備查之給付訴訟部分,則屬其訴有無理由的問題。
A 亦為正確選項 非行政處分 是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
根據 111憲判11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4476
各大學依據具此等規範內容之聘約約定,不續聘教師,其法效僅係使教師在原受聘學校不予聘任,性質核係單純基於聘任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雖對教師之工作權益有重大影響,惟尚與大學為教師資格之審定,係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而為行政處分之性質(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參照)有別。
不同意報備之行為:觀念通知
(B)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3月第一次決議(節錄)
...公立高中以下學校應依該辦法第 8 條及第 9 條組成考核會,遵循同辦法第 10 條至第 14 條之法定程序,依據同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6 條第 1 項之法定事由,辦理所屬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並報請主管機關依同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或第 6 項核定或視為核定,且直接發生教師得否晉級、給與多少考核獎金及獎懲之法律效果。況與教師間無契約關係存在之主管機關,尚得依同辦法第 15 條第 3 項至第 5 項規定逕行核定或改核。顯見公立高中以下學校或主管機關對所屬(轄)教師所為之年終成績考核或平時考核獎懲,並非基於契約關係所為之意思表示,而係行政機關依公法上之強制規定,就具體事件所為之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核屬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所定之行政處分。...
法律問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或第26條第1項、第53條、第55條第1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第3點、第4點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其同意報備(發給同意報備證明)或不同意報備之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
甲說: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合法成立,固屬民事爭議,但是否獲得同意報備,將影響主管機關後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監督管理措施(例如第6條第3項規定管理委員會得請求主管機關對住戶違反同條第1項之行為為必要之處置;第48條、第49條第1項第7款規範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因違反同法規定義務所應受之處罰)、其他行政上之補助獎勵權益,以及管理委員會在訴訟法或私法上之地位(例如是否有當事人能力、可否以管理委員會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等),難謂對該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未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故主管機關於申辦文件齊備與其成立程序合於法令規定之情形下,函復以同意備查(發給同意報備證明),係對人民直接發生確認其所成立之管理委員會合法之法律效果,應屬行政處分;反之,如果認為其所申報文件資料尚未齊備或其成立程序不合於法令規定,而不同意報備,即係對人民直接發生確認其所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不合法之法律效果,亦屬行政處分。
乙說: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成立,係經由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所定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之出席、同意而決議之內容,非依主管機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使之發生法律上效力;主管機關之同意備查,僅係對管理委員會檢送之成立資料作形式審查後,所為知悉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事項之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同理,主管機關所為否准報備之通知,對於所報備事項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仍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至於請求准予備查之給付訴訟部分,則屬其訴有無理由的問題。
表決結果:採乙說
私經濟不屬行政處分,而公寓大廈應屬私經濟,因此不屬於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決議
公立學校教師因具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之一,經該校教評會依法定組織(教師法第 29 條第 2 項參照)及法定程序決議通過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並由該公立學校依法定程序通知當事人者,應係該公立學校依法律明文規定之要件、程序及法定方式,立於機關之地位,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得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3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顯見公立高中以下學校或主管機關對所屬(轄)教師所為之年終成績考核或平時考核獎懲,並非基於契約關係所為之意思表示,而係行政機關依公法上之強制規定,就具體事件所為之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核屬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所定之行政處分
【解題】
本題有「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故得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解題。
13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