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何種行政罰行政機關於裁處前,原則上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
(A)吊銷證照
(B)公布姓名
(C)記點
(D)輔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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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74), B(343), C(42), D(100), E(0) #427405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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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第43條(舉行聽證及其例外情形)
 行政機關為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二、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三、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而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

行政罰法 第2條(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要件)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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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805
因為舉行聽證的只有適用第一二款 
2F你說的是三四款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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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667
這題為什麼是A...四個選項都有出現在得舉行聽證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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