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得暫時將當事人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之法定事由,不 包括下列何者?
(A)所持護照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
(B)拒絕接受查驗
(C)臨時入國申請審查
(D)嚴重妨礙查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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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43), C(2296), D(72), E(0) #1624395

詳解 (共 3 筆)

#233634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一、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A)

二、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B) (D)

三、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之虞。

四、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

五、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六、其他依法得暫時留置。


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

第一項所定暫時留置之實施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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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第73條:(刑事罰)在機場、港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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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一、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A)
二、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B)(D)
三、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之虞。
四、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
五、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六、其他依法得暫時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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