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土地,該土地若為外國人不得取得者,如何處理?
(A)應於繼承開始起一年內出售與本國人
(B)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
(C)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一年內出售與本國人
(D)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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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8), C(8), D(219), E(0) #1255854

詳解 (共 2 筆)

#2618140
土地法 第 17 條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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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2707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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