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對於訴願結果不服,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者,原則上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至遲多久內為之?
(A)15 天
(B)1 個月
(C)2 個月
(D)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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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0), B(1297), C(2952), D(385), E(0) #1781861
統計: A(410), B(1297), C(2952), D(385), E(0) #1781861
詳解 (共 10 筆)
#3208215
1願→3處→2不滿
(收到處分1月內提訴願,機關3月內處理,不滿2月內訴訟)
264
2
#2743557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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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748913
訴願法第90條: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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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6591
答案是訴願法§90 訴願不滿2月內訴訟
整理以上
1願→3處→2不滿
備註: 1願指訴願法§14 --> 收到處分30日內提訴願
3處指訴願法§85 -->機關3月內處理
2不滿指訴願法§90 -->不滿2月內訴訟
訴願法§14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法§85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訴願法§90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補充:
訴願法§2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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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3846
訴願法§14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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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713165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
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
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
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
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
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
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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