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戶籍登記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登記後發生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應依法申請變更登記者,戶政事務所應依職權逕為登記
(B)戶籍登記,原則上應經申請人之申請
(C)應為初設戶籍登記者如未居住國內,戶政事務所應通知內政部移民署
(D)同一事件,牽涉二種以上登記者,應分別辦理登記
統計: A(807), B(98), C(183), D(48), E(0) #2454879
詳解 (共 5 筆)
(A)登記後發生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應依法申請變更登記者,戶政事務所應依職權逕為登記
我國是以申報主義為主,職權登記為輔。若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機關得依戶籍法§48-2 第九款規定「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逕為登記
(B)戶籍登記,原則上應經申請人之申請
我國是以申報主義為主,故戶籍法§48條第三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C)應為初設戶籍登記者如未居住國內,戶政事務所應通知內政部移民署..戶細§9-1
(D)同一事件,牽涉二種以上登記者,應分別辦理登記..戶細§10
補充——訴訟後的登記 類似題
戶籍登記後發生訴訟者,須俟一定結果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下列何者不屬之?
(A)判決確定
(B)裁判確立
(C)調解成立
(D)訴訟上和解
答:(B)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9條
Ⅰ 戶籍登記,應經申請人之申請。(B)但於戶口清查後,初次辦理戶籍登記或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二、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條規定辦理者,戶政事務所得依矯正機關、警察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法院、軍事法院、衛生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之通知或依職權逕為登記。
Ⅱ 登記後發生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經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以書面催告後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依職權逕為登記(A),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
戶籍法第48條之2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但,逕為登記不包括「變更」登記)(A)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1
Ⅰ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應為初設戶籍登記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戶政事務所應通知內政部移民署:
一、未居住國內。(C)
二、申請初設戶籍地址不得設籍。
Ⅱ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第六款逕為初設戶籍登記後,應通知該戶戶長或房屋所有權人。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0條
同一事件,牽涉二種以上登記者,應分別辦理登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