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乙丙三繼承人依法平均分割遺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三人各得市價相同之房屋一棟,乙之房屋因分割前地震所受損害,甲、丙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B)三人各分得新臺幣 100 萬元之債權,甲、乙之債權隨即受清償,但丙所得債權因未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則甲、乙仍應負擔保之責
(C)三人各分得價值連城之古厝一棟,但甲分得之古厝因颱風遭土石流破壞,其修繕費用應由乙、丙共同分擔
(D)三人對於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得經債權人同意免除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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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9), C(96), D(24), E(0) #690767
統計: A(8), B(29), C(96), D(24), E(0) #690767
詳解 (共 3 筆)
#1393050
沒人解答,獻醜一下:
首先要知道,遺產分割前,所有繼承人間取得財產為"公同共有"
A→對,因依據民法825條,共有人間對分割所得之物互負擔保責任。且繼承人對分割後遺產,依1168條之解釋,於分割前所生瑕疵有互負擔保責任。
B→對,依1169條規定,繼承人對分割後債權,互負擔保責任。
C→錯,沒有規定修繕費用需繼承人共同負擔,1168的擔保責任範圍也不包含修繕費
D→對,依1171規定
首先要知道,遺產分割前,所有繼承人間取得財產為"公同共有"
A→對,因依據民法825條,共有人間對分割所得之物互負擔保責任。且繼承人對分割後遺產,依1168條之解釋,於分割前所生瑕疵有互負擔保責任。
B→對,依1169條規定,繼承人對分割後債權,互負擔保責任。
C→錯,沒有規定修繕費用需繼承人共同負擔,1168的擔保責任範圍也不包含修繕費
D→對,依1171規定
| 第 825 條 | 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 一之擔保責任。 |
|---|
| 第 1168 條 |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 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 |
|---|---|---|
| 第 1169 條 |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 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 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
| 第 1171 條 |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 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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