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當多數民眾認為縣議會所制定的法規不利人民時,公民有權依一定的程序決定保留或是廢除這項法規。以上作為是屬於公民的何種參政權?
(A) 複決權
(B) 創制權
(C) 罷免權
(D) 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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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1), B(71), C(15), D(8), E(0) #230014
統計: A(851), B(71), C(15), D(8), E(0) #230014
詳解 (共 1 筆)
#5737429
(0880113 制定)
地方制度法
第 16 條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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