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總統有發布緊急命令之權。依憲法增修條文與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總統僅得於立法院休會期間,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
(B)總統唯有於國家遭遇天然災害、疫癘而須為急速處分時,得發布緊急命令
(C)緊急命令送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得變更其內容
(D)緊急命令送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認緊急命令部分內容不當,得僅追認其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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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241), C(112), D(884), E(0) #3517602
統計: A(65), B(241), C(112), D(884), E(0) #3517602
詳解 (共 5 筆)
#6601602
總統有發布緊急命令之權。依憲法增修條文與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總統僅得於立法院休會期間,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
-->憲法第43條內容,已凍結
(B) 總統唯有於國家遭遇天然災害、疫癘而須為急速處分時,得發布緊急命令
(B) 總統
-->憲法第43條內容,已凍結
(C) 緊急命令送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得
-->追認,不得變更
(D) 緊急命令送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認緊急命令部分內容不當,得僅追認其餘部分
(D) 緊急命令送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認緊急命令部分內容不當,得僅追認其餘部分
憲法增修條文2-3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事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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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7595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及司法院釋字第543號解釋,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後,須於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關於立法院的追認權,大法官在釋字第543號解釋理由書中明確指出:
「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僅得就其當否為決議,不得逕予變更其內容,如認部分內容雖有不當,然其餘部分對於緊急命令之整體應變措施尚無影響而有必要之情形時,得為部分追認。」
因此,立法院對於緊急命令的追認,只能作「全盤同意」、「全盤否決」或「部分追認」(僅同意其中一部分),但不能修改或變更緊急命令的內容。
各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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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 敘述內容 | 判斷 | 解析 |
|---|---|---|---|
| (A) | 總統僅得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 | ❌ 錯誤 | 憲法增修條文並未限制緊急命令僅能於休會期間發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無論立法院是開議期間、休會期間或解散後,總統均可發布緊急命令,僅追認程序不同。 |
| (B) | 總統唯有於國家遭遇天然災害、疫癘而須為急速處分時,得發布緊急命令 | ❌ 錯誤 |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明定,發布緊急命令的要件包括:「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選項僅列舉天然災害、疫癘,遺漏財政經濟重大變故,過於限縮。 |
| (C) | 緊急命令送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得變更其內容 | ❌ 錯誤 | 釋字第543號解釋明確指出,立法院行使追認權「不得逕予變更其內容」,僅能決定同意、不同意或部分追認。 |
| (D) | 緊急命令送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認緊急命令部分內容不當,得僅追認其餘部分 | ✅ 正確 | 依據釋字第543號解釋,立法院得為「部分追認」,此為本題正確選項。 |
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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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命令的法律性質:緊急命令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是憲法為因應緊急狀況所設的例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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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認程序的歷史案例:我國憲政史上唯一一次立法院通過緊急命令追認案,是1999年921大地震後總統發布的緊急命令。當時立法院於9月28日召開全院委員會審查後,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以201票同意、2票不同意通過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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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6386
憲法增修條文§2:總統、副總統
1.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2.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3.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4.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5.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6.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7.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8.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9.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10.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2.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3.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4.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5.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6.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7.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8.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9.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10.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A: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時間點已不限於立法院休會期間。
B:遭遇人民緊急危難或財政上重大變故亦可發布緊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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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43號:
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僅得就其當否為決議,不得逕予變更其內容,如認部分內容雖有不當,然其餘部分對於緊急命令之整體應變措施尚無影響而有必要之情形時,得為部分追認。
(來源:憲法法庭)
C:立法院不得變更緊急命令內容。
D:正確。立法院對緊急命令可部分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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