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平等權拘束立法者的意義,下列何者錯誤?
(A)法律制定本身亦須符合平等的要求
(B)為增進公共利益,得對量能平等負擔設有例外規定,例如租稅優惠
(C)經立法程序,即使無正當理由,亦得為差別對待之立法
(D)立法者得不拘泥於形式平等,而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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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247), C(11291), D(1113), E(0) #682662
統計: A(80), B(247), C(11291), D(1113), E(0) #682662
詳解 (共 10 筆)
#1207865
形式平等講白話一點就是表面上的公平
舉例:政府發消費卷,每個人都拿的到所以是大家都有
但這是表面上大家都公平,但是有錢人也可以拿到窮人也可以拿到
如果以實質平等來看,連有錢人的可以拿到錢,會讓人覺得不公平
立法者得不拘泥於形式平等,而為立法
所以立法者把比例原則考慮進去,所以不拘泥形式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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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669
行政程序法第6條 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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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060
平等原則:沒有正當理由 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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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858
釋字第 485 號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有正當理由,得為差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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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252
佛心來的說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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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913
要差別待遇,當然要有正當理由.不然還得了,變成大黨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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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434
請問D選項:何謂形式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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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821
c 不得差別對待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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