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 益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 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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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83), C(0), D(0), E(0) #3087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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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397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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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509
政府採購法-契約要項(因政策變更之終止或解除契約)
第66條:契約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應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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