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並非人身自由之限制?
(A)依稅捐稽徵法限制出境
(B)依行政執行法對意圖自殺者予以管束
(C)依傳染病防治法命令被傳染之確診者居家隔離
(D)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肇事駕駛人實施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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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9), B(215), C(198), D(1334), E(0) #3311076
統計: A(889), B(215), C(198), D(1334), E(0) #3311076
詳解 (共 6 筆)
#6208696
(A)出入境屬於遷徙自由,非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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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7171
111年憲判字第1號節錄
查系爭規定一明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依此,於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檢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規定參照;下稱吐氣酒測)時,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下稱交通稽查人員)得違反受移送者之意願,以限制其行動自由之方式,將其強制移送並留置於醫療機構,俾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就此而言,已涉及對受強制移送者人身自由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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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2065
(A) 依稅捐稽徵法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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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限制住居)處分係對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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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3149
(A) 依稅捐稽徵法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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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規定屬於行政限制出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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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於「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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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依憲法通常指「行動自由」,包含出入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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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及解釋,限制出境屬於行政限制,但並非「人身自由」中「行動自由」的憲法保障範圍,因為出境限制屬於「行政程序上限制」,非自由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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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31號等解釋曾指出,限制出境是「行政措施」,並非憲法上所指「人身自由」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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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限制出境屬行政限制,但非「憲法人身自由」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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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051
(A) 依稅捐稽徵法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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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十日修正發布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係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關稅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三項之授權所訂定,其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並未逾越上開法律授權之目的及範圍,且依同辦法第五條規定,有該條所定六款情形之一時,應即解除其出境限制,已兼顧納稅義務人之權益。上開辦法為確保稅收,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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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其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其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關稅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三項亦有相同意旨之規定,行政院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十日修正發布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即係依上開法律明文授權所訂定。其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或關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緩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並未逾越上開法律授權之目的及範圍,且依同辦法第五條規定,有該條所定六款情形之一時,應即解除其出境限制,已兼顧納稅義務人之權益。上開辦法限制出境之規定,為確保稅收,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均無牴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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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肇事駕駛人實施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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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108年4月17日修正,僅微調文字,規範內容相同,並移列為同條第6項;111年1月28日修正同條規定,本項未修正)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22條保障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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