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係指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
(B)憲法增修條文如與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之規範相衝突,依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增修條文之效力優先
(C)其內涵包括憲法規定之民主共和國原則與國民主權原則
(D)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義務
統計: A(282), B(3312), C(468), D(438), E(0) #2851595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第499號解釋是選項(A)(C)(D):
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第一條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
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
故選項(B)憲法增修條文如與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之規範相衝突,依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增修條文 效力優先。依個人淺見,與本質相衝突應屬無效。
釋字第 721 號【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及所設政黨比例席次與5%政黨門檻之規定,違憲?】
• 理由書:(1)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修憲機關,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係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A),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C)、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D)。憲法之修改,除其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或內容涉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違反者外,自應予尊重(本院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參照)。申言之,憲法之修改如未違反前述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或未涉人民基本權核心內涵之變動,或不涉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違反,即未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B)憲法增修條文如與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之規範相衝突,則增修條文因違反憲章,宜認牴觸民主憲政之基本原則而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