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民用航空法,有關旅客搭乘飛機上電子用品使用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使用電子醫療裝備需自備電池
(B)飛航全程可使用藍牙裝置
(C)助聽器及心律調整器之使用受到限制
(D)飛機落地脫離跑道前,禁止使用電子用品語音通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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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42), C(424), D(27), E(0) #3074454
統計: A(28), B(142), C(424), D(27), E(0) #3074454
詳解 (共 1 筆)
#6016118
航空器飛航中,應遵守下列規定使用個人電子用品:
(一)具無線電發射或收發功能之個人電子用品:
飛航全程限制使用具無線電發射或收發功能之個人電子用品。但
有下列情形並經機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1.航空器配置經適航檢定合格之機載通訊服務設備,於該設備啟
動時得使用相應之通訊裝置。
2.經航空器使用人完成安全分析並經評估對飛航及通訊無干擾之
虞,於飛機移動後至起飛前及落地後脫離跑道階段,得使用可
隨身固定或收妥於座椅置物袋內之個人行動通訊裝置(手機、
平板電腦等)。
3.經航空器使用人完成安全分析並經評估對飛航及通訊無干擾之
虞之藍芽等短程傳輸裝置。
(二)非具無線電發射或收發功能之個人電子用品:
起飛與降落階段(飛行高度一萬呎以下)及國內線定期航班限制
使用非具無線電發射或收發功能之個人電子用品。但有下列情形
並經機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1.個人錄音裝置。
2.助聽器。
3.心律調節器。
4.電鬍刀。
5.經民航局認可並列入航空器使用人乘客隨身行李計畫內可供機
上使用之個人醫療器材。
6.其他經航空器使用人完成安全分析並經評估對飛航及通訊無干
擾之虞,且能隨身固定或收妥於座椅置物袋內之個人電子用品
或飛航模式下之個人行動通訊裝置。
航空器於非載客運輸之目視飛航時,經機長許可後,得使用個人電子
用品,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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