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政黨違憲解散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被解散之政黨,必須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B)須由其他政黨提出聲請
(C)須經言詞辯論始得判決
(D)須經憲法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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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68), C(7), D(3), E(0) #3151974
統計: A(4), B(68), C(7), D(3), E(0) #3151974
詳解 (共 1 筆)
#5942690
政黨解散聲請要件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內政部)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內政部)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77條
言詞辯論及審理程序
準用「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關於言詞辯論之規定。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81條、第71條、第74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66條、第62條至第64條
憲法法庭審理結果
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評決未達同意人數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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