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將三房兩廳的一層公寓出租給乙。乙為求有人分擔房租,便在未告知甲的情況下將房間分租給丁和戊。未料丁戊並未按 時繳交房租,丁還毀損房間地板與設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因為丁、戊未繳租金,自己因此缺錢而也對甲欠繳 3 個月的租額,甲尚不得對乙終止租賃契約
(B)若甲、乙間並無得轉租之約定,則甲得以乙部分轉租為由,對乙終止契約
(C)乙無須對丁的毀損負損害賠償責任
(D)乙轉租房間給丁、戊後,與甲的租賃關係應仍為繼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 B(257), C(21), D(1269), E(0) #1269429

詳解 (共 1 筆)

#1324255
第 443 條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 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第 444 條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4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