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管轄競合,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者,其管轄如何定之?
(A)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B)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C)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D)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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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83), C(30), D(12), E(0) #3003581

詳解 (共 2 筆)

#5633505
第 13 條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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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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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
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二、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
三、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居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
關於法人或團體,依其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四、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定之。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之,

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
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
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
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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