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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所◆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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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臺南市楠西區及南化區衛生所藥師公開甄選筆試(111/3/28)#107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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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1年 - 111 臺南市楠西區及南化區衛生所藥師公開甄選筆試(111/3/28)#107075 |
科目:
衛生所◆藥師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1年 - 111 臺南市楠西區及南化區衛生所藥師公開甄選筆試(111/3/28)#107075
年份:
111年
科目:
衛生所◆藥師
13.「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何者正確?甲、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 內敘明;乙、 「說明」、「辦法」分項標號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丙、承轉公文,摘敘來文要點,宜在「稿」內書: 「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丁、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姓」 ,名字則以 「○○」表示。
(A)甲、乙、丙
(B)甲、乙、丁
(C)乙、丙、丁
(D)甲、丙、丁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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