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下列何項情境,可依「藥害救濟法」向國家申請補償?
(A) 醫師因急救 A 病人,使用超量藥物導致死亡
(B) B 病人參加人體試驗,服用試驗藥物,導致下巴壞死
(C) C 病人為照胸部電腦斷層掃描,醫師囑予施打合法顯影劑,因過敏性休克而死亡
(D) D 病人自行到藥局購買避孕藥,服用後導致深層靜脈栓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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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72), C(1526), D(20), E(0) #1580516
統計: A(32), B(72), C(1526), D(20), E(0) #1580516
詳解 (共 1 筆)
#5062066
- 哪些情況不能申請藥害救濟?
依《藥害救濟法》第十三條規定,不適用藥害救濟的情形有:
- 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醫師或 其他之人負其責任。
- 本法施行前已發見之藥害。
- 因接受預防接種而受害,而得依其他法令獲得救濟。
- 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賠償或補償。但不含人身保險給付在內。
- 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
- 因急救因急救使用超量藥物致生損害。
- 因使用試驗用藥物而受害。
- 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但符合當時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不在此限。
- 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資料來源: https://www.tdrf.org.tw/2018/11/09/applyq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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