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以下何者不是民法第 496 條所指:工作之瑕
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
利?
(A) 瑕疵修補。
(B) 解約。
(C) 減少報酬。
(D) 給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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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213), C(136), D(1008), E(0) #3312976
統計: A(82), B(213), C(136), D(1008), E(0) #3312976
詳解 (共 2 筆)
#6207168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第496 條.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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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326
工作之瑕疵,係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
人指示而生者定作人喪失瑕疵修補、解約或減少報酬等權利。
人指示而生者定作人喪失瑕疵修補、解約或減少報酬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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