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項正確?
(A)法院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當然停止
(B)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因裁定終止重整,喪失優先於重整債權受償之效力
(C)公司重整完成後,公司債權人對於公司債務之保證人之權利,因公司重整而受影響
(D)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時,仍得對擔保物行使別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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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8), B(184), C(266), D(1255), E(0) #2906757
統計: A(2468), B(184), C(266), D(1255), E(0) #2906757
詳解 (共 5 筆)
#6242902
(A) 公司法§294: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當然停止。(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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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不因」裁定終止重整,喪失優先於重整債權受償之效力
公司法§312:
1.左列各款,為公司之重整債務,優先於重整債權而為清償:
一、維持公司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之債務。
二、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
2.前項優先受償權之效力,不因裁定終止重整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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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司重整完成後,公司債權人對於公司債務之保證人之權利,「不因」公司重整而受影響
公司法§311
2. 公司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之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務人之權利,不因公司重整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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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時,「不得」對擔保物行使別除權
公司法§296:
1.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為重整債權;其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者,為優先重整債權;其有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為擔保者,為有擔保重整債權;無此項擔保者,為無擔保重整債權;各該債權,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
2.破產法破產債權節之規定,於前項債權準用之。但其中有關別除權及優先權之規定,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的意思:不包括在內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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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公司法§294-全國法規資料庫 (A)
公司法§312-全國法規資料庫 (B)
公司法§311-全國法規資料庫 (C)
公司法§296-全國法規資料庫(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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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1762
(B)依《公司法》第287條之15第3項:重整程序所生之費用,雖因重整終止,仍應優先於重整債權清償。
(C)《公司法》第285條之3第2項:公司重整完成後,公司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之保證人或其他連帶債務人之權利,不因公司重整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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