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藥師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藥師執業應向其執業所在地衛生局,申請開業執照
(B)藥師執業應每六年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C)藥師繼續教育之課程及積分,得依各地藥師服務對象不同,由衛生局審查認定
(D)藥師繼續教育課程及內容,應由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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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3729), C(76), D(121), E(0) #3062708

詳解 (共 10 筆)

#5872533
有些留言的寫法有錯誤,大家不要被誤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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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1916

(A) 藥師執業應向其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開業執照

(B) 正確

(C) 統一由醫事人員團體審查認定

(D) 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人員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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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133

想問一下,所以說

(C) 藥師繼續教育之課程及積分,得依各地藥師服務對象不同,由衛生局審查認定
→不依各地藥師服務對象不同,統一由醫事人員團體審查認定
(D) 藥師繼續教育課程及內容,應由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由醫事人員團體辦理

然後核可醫事人員團體的是衛福部
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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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3406
A.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地方主管機關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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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0689
我自己覺得樹狀圖比較好記,讓大家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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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8738
藥師法 第7條
2 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4 第二項藥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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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4條
2 前項及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人員團體辦理審查認定及採認。-(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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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5條
1 申請認可辦理前二條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審查認定及採認之各該類醫事人員團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全國性之醫事人員學會、各該類醫事人員相關學會或公會。
二、設立滿三年
三、會員中各該類醫事人員全國執業人數,應達下列各目比率或人數之一:
(一)醫師及助產人員:百分之十以上。
(二)中醫師及醫事放射師:百分之四十以上。
(三)護理人員:三千人以上。
(四)前三目以外醫事人員:百分之二十以上。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7條
經認可得辦理完成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及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業務之醫事人員團體,應依核定之計畫書,辦理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與收費;並適時查核採認之課程,確實依其申請之課程內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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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4266
第 7 條 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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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9377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11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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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8596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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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7388
(A) 藥師執業應向其執業所在地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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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882925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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