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國民中小學的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委員組成代表,下列何者
適切?
甲、校內有資賦優異學生者,應有資賦優異學生代表
乙、校內有資賦優異學生者,應有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丙、校內無資賦優異學生者,無須遴聘特殊教育學生與其家
長代表
丁、校內無特殊教育學生者,亦應遴聘特殊教育學生或家長
代表
(A)甲、乙
(B)乙、丙
(C)丙、丁
(D)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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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61), C(16), D(129), E(0) #3246918
統計: A(181), B(61), C(16), D(129), E(0) #3246918
詳解 (共 2 筆)
#6140758
特殊教育法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其任務、組成、會議召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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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至少應有身心障礙學生一人參與。必要時得增聘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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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學校依前二項規定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校內無特殊教育學生者,得不予遴聘特殊教育學生或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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