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有關普通地上權之期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地上權即為消滅
(B)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C)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
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D)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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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1), B(80), C(94), D(162), E(0) #2043136
統計: A(381), B(80), C(94), D(162), E(0) #2043136
詳解 (共 2 筆)
#4789641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
,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
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
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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