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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_地政1、2、3:A.民法概要#78256 | 科目:台糖◆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_地政1、2、3:A.民法概要#78256

年份:108年

科目:台糖◆民法概要

13.有關普通地上權之期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地上權即為消滅
(B)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C)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 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D)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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