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有關期貨信託基金應揭露之費用,下列何者有誤?
(A)召開受益人大會費用
(B)買回價金之計算
(C)經理費
(D)買回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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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79), C(6), D(9), E(0) #3292866
統計: A(25), B(179), C(6), D(9), E(0) #3292866
詳解 (共 1 筆)
#6595191
依期信基金公開說明書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二條第十五款、第十七款及第十八款規定,
期貨信託事業收取之期貨信託基金買回費用、經理費及保管費,應明確揭露於公開說明書有關期貨信託基金簡介部分,且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之經理費率及收取方式應以明顯字體列示;
另為使受益人瞭解投資期貨信託基金相關費用負擔之影響,同準則第十九條及附表一規定,期貨信託事業應明確揭露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給付方式、受益人投資達成損益兩平點之期貨信託基金獲利金額及比例,
除包括前揭買回費用、經理費及保管費外,如有其他潛在之投資期貨信託基金費用如銷售費、買回手續費、召開受益人大會費用或其他費用等,亦應完整揭露予受益人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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