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江董事長有一筆款項欲信託與信託業管理,雙方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將信託財產分散運用於股票及債券,有關信託
登記事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股票需辦理信託登記
(B)僅債券需辦理信託登記
(C)股票及債券均需辦理信託登記
(D)特定金錢信託於信託期間無須適用信託登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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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2), C(1436), D(364), E(0) #3146023
統計: A(20), B(12), C(1436), D(364), E(0) #3146023
詳解 (共 2 筆)
#6065147
(五)銀行專責部門或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櫃檯標示,並向客戶充分告知下列事項:
1.銀行辦理信託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2.銀行不擔保信託業務之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或受託人應自負盈虧。
3.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4.信託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必須另向行政院金管會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許可。
5.信託業接受以應登記之財產為信託時,應依規定辦理信託登記。
6.信託業接受以有價證券為信託時,應依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
7.信託業接受以股票或公司債為信託者,應通知發行公司。
8.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應以下列為限:
現金及銀行存款。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投資短期票券。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9.信託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1)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之情事者。
(2)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3)有公司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4)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發生變動。
(5)簽定重要契約或改變業務計劃之重要內容。
(6)信託財產對信託事務處理之費用,有不能支付之情事者。
(7)其他足以影響信託業營運或股東、受益人權益之重大情事者。
10.信託業管理及運用信託財產禁止之行為:
(1)不得購買信託業本身或利害關係人發行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2)不得購買信託業本身貨其利害關係人之財產。
(3)不得讓售信託財產予信託業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
(4)不得購買本身銀行業務部門承銷之有價證券或票券。但依主管機關規定,信託業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不受本項規定及上述(1)~(3)之限制。
(5)不得以信託財產辦理銀行法所定授信業務。
(6)不得以信託財產抵押(設質)借入款項,惟以開發為目地之土地信託經全體受益人同意者除外。
(7)未取得受益人書面同意前,不得有以下行為:
不得以信託財產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不得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
不得以信託財產或信託業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為信託業法第廿五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交易。
11.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
不得承諾擔保本金及最低收益。
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每三個月評審一次,並報告董事會。
應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及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
信託業應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及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將資產負債表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以現金或政府債券提存賠償準備金至少新台幣五千萬元。
應將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
信託契約應以書面訂定,並明定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係單獨管理運用或集合管理運用,及受託人對信託財產有無運用決定權
1.銀行辦理信託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2.銀行不擔保信託業務之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或受託人應自負盈虧。
3.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4.信託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必須另向行政院金管會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許可。
5.信託業接受以應登記之財產為信託時,應依規定辦理信託登記。
6.信託業接受以有價證券為信託時,應依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
7.信託業接受以股票或公司債為信託者,應通知發行公司。
8.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應以下列為限:
現金及銀行存款。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投資短期票券。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9.信託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1)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之情事者。
(2)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3)有公司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4)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發生變動。
(5)簽定重要契約或改變業務計劃之重要內容。
(6)信託財產對信託事務處理之費用,有不能支付之情事者。
(7)其他足以影響信託業營運或股東、受益人權益之重大情事者。
10.信託業管理及運用信託財產禁止之行為:
(1)不得購買信託業本身或利害關係人發行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2)不得購買信託業本身貨其利害關係人之財產。
(3)不得讓售信託財產予信託業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
(4)不得購買本身銀行業務部門承銷之有價證券或票券。但依主管機關規定,信託業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不受本項規定及上述(1)~(3)之限制。
(5)不得以信託財產辦理銀行法所定授信業務。
(6)不得以信託財產抵押(設質)借入款項,惟以開發為目地之土地信託經全體受益人同意者除外。
(7)未取得受益人書面同意前,不得有以下行為:
不得以信託財產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不得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
不得以信託財產或信託業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為信託業法第廿五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交易。
11.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
不得承諾擔保本金及最低收益。
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每三個月評審一次,並報告董事會。
應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及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
信託業應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及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將資產負債表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以現金或政府債券提存賠償準備金至少新台幣五千萬元。
應將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
信託契約應以書面訂定,並明定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係單獨管理運用或集合管理運用,及受託人對信託財產有無運用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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