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種情形,廠商尚不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 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A)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B)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 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C)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D)契約 原標示之廠牌價格高,契約價格無法容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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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0), C(0), D(5), E(0) #2411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