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有關性平事件之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申請人
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不予受理
(B)性平事件調查小組之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C)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三個月內完成
調查
(D)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中,若該事件進入司法程序,應即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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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8), B(77), C(181), D(52), E(0) #1919833
統計: A(278), B(77), C(181), D(52), E(0) #1919833
詳解 (共 2 筆)
#5705298
(A)第29條之2: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B)第30條之1:
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且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D)第30條之6: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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