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費收費標準規定,蔬菜、青果之費率不得超過千分之:
(A) 20
(B) 25
(C) 40
(D)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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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87), C(88), D(894), E(0) #2163111
統計: A(91), B(87), C(88), D(894), E(0) #2163111
詳解 (共 2 筆)
#7119649
由農產品批發市場
在下列費率內擬訂,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一、蔬菜青果不得超過千分之五十。
二、家畜(肉品)不得超過千分之二十五。
三、家禽不得超過千分之二十。
四、漁產品不得超過千分之四十。
五、其他指定之農產品依主管機關之公告。
前項管理費應按貨品成交總值計算,由供應人及承銷人平均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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